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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李耀輝賄選重囚21月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createch    時間: 2011-4-21 16:35     標題: 李耀輝賄選重囚21月

李耀輝賄選重囚21月

西醫兼前沙田區議員李躍輝,在去年沙田區議會大圍選區補選時舞弊,十項罪名成立,與前九龍城區議員蔣世昌分別被重判監禁二十一個月和十二個月,和他們串謀犯案的另三名被告亦須入獄。法官指他們在補選前先後舉辦十二次、近六百圍酒席的廉價晚宴,又提供本地遊,活動接觸的潛在選民高達八千至一萬人次。法官斥被告精心計劃利用成立街坊福利會賄選,而李在連串活動中耗用的二百萬元費用,更是選舉開支上限的四十倍,故不可判處緩刑。

五名被告依次為西醫李躍輝(四十四歲)、報稱任職教育行政的蔣世昌(五十五歲)、保險代理梁駿業(四十二歲)及余惠慈(三十七歲,女),以及公司董事張勝佳(四十四歲)。除梁駿業有一項偷竊案底被罰款外,其他被告均無案底。

蔣世昌判監一年
法官稱各被告在選舉前兩個月內,透過成立街坊福利會招收會員,並精心策劃舉辦連串活動。法官指被告透過福利會舉辦十二次晚宴,共五百八十六圍酒席,若每圍有十二人,便有約七千人參加。而福利會舉辦的本地遊亦有近三千人參加,兩活動接觸的潛在選民達八千至一萬人次。但補選選區的登記選民僅一萬二千多人,投票選民只有近六千人,各被告的野心和計劃甚龐大。

法官續指,李躍輝在補選中實際開支逾二百萬元,較規定上限四萬八千元高出四十倍,以區議會選舉而言,舞弊情況嚴重。法官強調,雖然李躍輝和蔣世昌對社會作出貢獻,但非有力求情因素,且判刑要收阻嚇之效,不可判緩刑,遂判李躍輝、梁駿業和張勝佳入獄二十一個月,另蔣世昌和余惠慈則判囚十二個月。

五人各被控五項串謀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利益作舞弊行為、三項串謀發布不符合規定的選舉廣告印刷品,及兩項串謀在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名。

得票遠低於對手
控方案情指,被告在○九年二月成立美林街坊商戶及職工福利會,由蔣任秘書,梁及余為主席及司庫,張為李躍輝美林診所的合作夥伴。被告透過福利會提供廉價晚宴、本地遊等,誘使選民投票予李。而李等印製兩本聲稱由「理依新」撰寫、封面印有「1定最好329招健康秘訣」書籍等,不符合選舉法例規定的廣告印刷品。李的候選人編號為「1號」,補選日期為三月二十九日。

李躍輝精心部署投入補選,但他在補選中僅得七百九十票,遠低於民主黨梁永雄的二千八百二十票,和民建聯袁貴才的二千三百零一票。

按《區議會條例》,任何人若被裁定違反《選舉(舞弊及非法行為)條例》,而選舉在其被定罪當日後的五年內舉行,有關人士都會喪失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民選議員的資格。條例同時指明,在提名或選舉當日正受監禁者亦會喪失該兩資格。若按條例規定計算,李及蔣已喪失今年年底及四年後即二○一五年區議會選舉候選資格。

案件編號:DCCC 47/10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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